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关于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包括:
  1、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后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
  3、因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4、因输血感染病毒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5、其他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由此可见,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在赔偿金额上面,正确裁定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金额是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重中之重。关于医疗纠纷赔偿标准,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每一种赔偿项目都对应各种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只有在赔偿标准的原则下处理医疗纠纷赔偿,才能使双方合法利益都得到维护。
  
  
  
总结:关于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受害人因伤致残的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


·一、一方财产属于可分割物吗?
      一、一方财产属于可分割物吗?一方财产是不属于可分割物的,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是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


·离婚房产分割法律条文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房产分割法律条文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分割房产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的分割首先要明确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接下来就来说说新婚姻法......


·律师能否为被上网通缉的人辩护?
      律师能否为被上网通缉的人辩护?律师能为被上网通缉的人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行政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


·二手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进行买卖?
      新房太贵买不起,现在许多人选择购买二手房,其中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是二手房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进行买卖吗?买卖的时候那些是需要特别关注的,有什么法律陷阱是需要特别留意的,下面我......


关于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