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最新离婚财产债务是如何划分的

  ,一些因为配偶在未告知时进行举债,导致离婚后出现所谓“为前夫还债”的事情,我们知道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同理,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就是说,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有连带清偿责任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面对一些不知情的债务,甚至赌债等,是否能算夫妻共同债务?下面我们带您了解下最新离婚财产债务划分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划分具体内容
  
  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二、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债务的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补充规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两款。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对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如何承担存在漏洞的重要完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外,《补充规定》前的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但最高人民法院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最近有调查说“七年之痒”已经缩短到五年,离婚率日益升高的今天,离婚带来的诸多问题也日益显著,夫妻共同债务也是您关注点之一。了解最新离婚财产债务的划分,有利于您在遇到婚姻问题的时候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总结:,一些因为配偶在未告知时进行举债,导致离婚后出现所谓“为前夫还债”的事情,我们知道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同理,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就是说,夫妻对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仲裁的情形有哪些一、涉嫌刑事犯罪中止仲裁的情形有哪些?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


·遗失物品不立案依据是什么?
      遗失物品不立案依据是什么?一、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二、遗失物品可以立案吗......


·商标法行政复议的特点是什么?
      商标法行政复议的特点是什么我国公民在依法给公司注册商标的时候,都是直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就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也是属于国家管理的行政机构,行政机构作出的决议,当事......


·信用证单据的银行处理规则
      信用证业务最大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


·法律规定没检车交强险赔偿吗?
      没检车交强险赔偿吗?车辆没有年检出事故了,保险公司需要赔偿。车辆没有年检出事故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附加险)不赔。......


·仅凭借条能胜诉吗
      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还应当补充其他证据,否则不一定能赢。应当补充证据有:1、手机短信。证实有借钱的事。借钱后,几次口头催款无果,就可以用短信方式,让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然后把对......


最新离婚财产债务是如何划分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