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要做伤情鉴定
一、什么时候要做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二、受害人可以自己做伤情鉴定吗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需要进行鉴定的,除技术能力原因需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及时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
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委派办理案(事)件的人员送检。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不受理个人委托的检验鉴定。
三、做伤情鉴定需提交的资料
1、《鉴定委托书》;
2、《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复印件及当时所摄照片;
3、能证明伤害经过的案件调查卷宗材料及录音、录像资料;
4、《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首诊门诊病历原件及全部临床影像学检查资料(包括X线片、CT片、MRI片等)和其他医学资料(必要时提供影像学检查的电子拷贝数据);
5、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单等),并加盖医院证明章;
6、重新鉴定的,应提供原鉴定文书及相关资料;
7、鉴定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我们提醒,各地方司法鉴定所需材料有不同,具体需要到地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料为准。
从上文的介绍中可以知道,做伤情鉴定并不是很容易、简单的事情,此时需要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出伤情鉴定的申请,同时还要知道应该事先准备哪些资料。而要是在这个过程中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建议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然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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