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什么样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进行房地产的转让,其实也就是进行房地产买卖。这样的活动每天都在上演的,但您是否注意过,其实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得转让的房地产,那究竟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情形
  在日常生活当中有时候会遇到一些情形导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具体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哪些?
  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如下:
   1、以欺诈手段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2、以胁迫的手段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生命、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3、乘人之危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地产买卖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定合同,由他们独立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5、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地产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定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6、恶意串通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7、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又无据可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当事人之间仅是口头表达没有签定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属无效合同。
   8、与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交易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与军产、院产、校产、期房、拆迁公告范围内户籍冻结、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共有产权人同意、权属有争议、已被法院查封或依法限制转让、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擅自改变住房性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不宜出售、经济适用房不够上市出售条件的房地产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9、公司产权没有公司法人和股东(股份制企业)签字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的产权为公司产权,在签定买卖合同时没有公司法人签字、签章和没有股东(股份制企业)联名签署的同意出售书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0、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共有产权人及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不购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地产所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1、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所签定的未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地产 买卖合同。
  外籍人士因不属于中国合法的自然人,其合法的身份有待国家公证机关予以确认,因此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为外籍人士或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所签定的未经公证处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2、非自然人的分支机构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法人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合伙、非法人企业、非法人联营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的社会组织。这类合同主体一般都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但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部、销售部、售楼处等不能作为合同的主体,不具备签定合同的能力,与其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在看完了上文之后,您也应该知道法律中规定的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了吧。而要是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话,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即使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的,这样的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进行房地产的转让,其实也就是进行房地产买卖。这样的活动每天都在上演的,但您是否注意过,其实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得转让的房地产,那究竟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怎么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怎么约定试用期的期限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一个考验期。无论对于劳动者来说还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都是为了之后更好的工作,但是试用期是不能无止尽的,那么试用期的期限......


·婚姻法有遗弃罪吗
      遗弃在中国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是非常严重的罪名,虽说如此,但当前社会还是有不少这样的人出现,这些人可能是因为无法承受生活的压力,也可能是因为自身没有这样的道德修养。婚姻是当前人们......


·公司分两次增资流程如何走
      公司分两次增资流程如何走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十分迅速,人们投资赚钱的方式也多了,很多人选择开设公司来发展自身事业,公司成立的初期可能由于资金等各方面的限制,规模比较小,后期发展良好就......


·股权无偿划转模板合同是怎样的?
      股权无偿划转模板合同是怎样的?一、股权无偿划转模板合同是怎样的?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万邦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


·遗嘱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遗嘱生效的条件有哪些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的效力虽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但低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2、遗嘱合法有效;3、遗嘱继承人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


·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哪些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1)法律、......


什么样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