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有哪些

  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而实践中,究竟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有哪些
  制毒物品是指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毒品,有些是可以天然获得的,如鸦片就是通过切割未成熟的罂粟果而直接提取的一种天然制品,但绝大部分毒品只能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取得。这些加工毒品必不可少的医药和化工生产用的原料就是我们所说的制毒物品。因此,制毒物品既是医药或化工原料,又是制造毒品的配剂。下列行为应当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1) 从罂粟中提炼、制造鸦片、吗啡、海洛因系列毒品的;
  (2) 从大麻中提炼、制造大麻烟、大麻脂、大麻油的;
  (3) 用麻黄素或者其他方法加工、制造、提炼、合成冰毒、摇头丸的;
  (4)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或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的,等等 。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magu或者摇头丸。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掺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二、制造毒品的怎样处罚
  已经制成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判处死刑;数量特别巨大的,应当判处死刑。已经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论处。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论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对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介绍,要是没有人制造毒品,社会上的毒品犯罪率一定会直线下降。国家一直在不遗余力的打击毒品犯罪,制造毒品的行为自然会受到处罚,而且处罚还会非常严重,已经制成毒品,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判处死刑;数量特别巨大的,应当判处死刑。涉嫌制造毒品,您最好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总结:鉴于毒品犯罪分子制造毒品的手段复杂多样、不断翻新,采用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情况大量出现,有必要进一步准确界定制造毒品的行为、方法。而实践...#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死亡宣告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死亡宣告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一、死亡宣告无罪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是可以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范围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诉讼时效的中止与终止的规定是由于一些不可抗力的行为的发生所导致诉讼时效,必须停止计算时间,然后等到这些事情......


·商标许合同备案完成要多久?
      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程序的进行是为了商标局能够更好的监督管理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情况,确保其在合同范围内使用商标,不破坏商标产品的质量和品牌形象。因此,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后进行备案很重要......


·工伤司法鉴定机构使用标准
      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工作中有时难免会因意外事故造成损伤,但是关于损伤的程度如何......


·子女怎样继承房产少缴税算划算?
      子女怎样继承房产少缴税算划算?子女在继承父母的房产之前,父母可以听过赠与的方式将房子赠与子女,或者子女购买父母的房子,这样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1、通过继承、遗赠取得的房产,都......


·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怎么解除条件有哪些?
      一、二手房屋买卖合同怎么解除条件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