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医疗过错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过错适用的原则是什么1、医疗过错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
  (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3、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赔偿损失解释》中,采纳了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人内部分担损失为原则,平均分担为例外的主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否定古代法中的结果责任原则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正式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1382条和第1383条分别规定了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4、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以上就是对关于医疗过错适用的原则的详细介绍。从上可知,在实务中医疗过错适用的原则是十分复杂的,不仅涉及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分配,还涉及到专业的医学知识鉴定。对于患者一方来说,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也是比较困难的。更多关于医疗过错的法律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的相关律师。
  
  
  
总结:医疗过错适用的原则是什么1、医疗过错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宣告失踪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吗?
      宣告失踪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吗?宣告失踪是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


·侵权责任法承揽合同侵权如何处理?
      民法典承揽合同侵权如何处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承......


·强制执行时没有偿还能力的能不能拘留?
      1、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后,发现其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不可以进行拘留。执行申请人可以表示延期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执行申请人在将来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随时可以......


·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分别指的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分别指的是什么?一、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分别指的是什么?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


·耳朵司法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交通事故或医疗责任事故中常会造成受害者身体出现不同程度的伤残,而受害者的伤残程度既不由受害者决定也不是加害者说了算,其伤残程度主要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司法鉴定的标准主要......


·就房屋买卖来看
      就房屋买卖来看,其中出现违约的情况也比较多。而不管是哪一方存在违约的行为,对于另一方来讲,此时都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一般也就是支付违约金。当然对于房屋买卖的违约金,......


医疗过错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