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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
  回避的;
  (九)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
  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提出民事诉讼再审的期限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因《民事诉讼法》已修改,笔者认为,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除了上述条款规定外,还不应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六个月,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应为“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再审的提出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它是当事人发现法院的裁决存在着严重的漏洞的情况下提出来的,提出再审应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生效的判决确实应被推翻,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并且再审应于原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超过这个时间,法院也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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