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式是不合法的

  哪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式是不合法的 一、披露内容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二、不合法的披露方式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以上便是哪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式是不合法的,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是千万不可以以上述的方法对私募基金信息进行披露的,否则将会受到严格处罚。当然对于私募基金由于出现的时间较短,国家对于私募基金的掌控还不够全面,可以说在私募基金投资方面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如果对私募基金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相关的律师。
  
  
  
总结:哪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式是不合法的一、披露内容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夫妻离婚保险财产是怎么分割的
      有些人在婚后会为家庭财产投保,这样在发生意外情况的时候,即使造成了财产损失,那至少自己也是可以获得一定赔偿的。但对于这个家庭保险财产,毕竟也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因此在离婚的时候进......


·2023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针对不同的犯罪,《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标准自然不太一样。而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一种犯罪,可以说是比较恶劣的,毕竟每个公民的人身权都是受到了法律的重点保护,就包括嫌疑人、罪犯......


·公司法一人公司条文内容是什么?
      公司法一人公司条文内容是什么一人公司其实在生活中还是比较少见的,因为毕竟成立一人公司的话,所面临的各方面的挑战都是比较多的。通常一人公司多见于一些小型公司或者是刚成立的公司。但是一......


·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还用公证吗,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如何公证呢?
      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还用公证吗,协议离婚后房产过户如何公证呢?1、协议离婚是指夫妻两个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意见统一,通过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解除婚姻状态恢复自由的一种离婚......


·该怎样合理约定借款利息
      该怎样合理约定借款利息一、该怎样合理约定借款利息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的一部分。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


·民法典打印遗嘱何种情况下才能认定有效?
      民法典打印遗嘱何种情况下才能认定有效?一、民法典打印遗嘱何种情况下才能认定有效?民法典打印遗嘱在以下情况是有效的:1、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员在现场见证。2、订立遗嘱的人员和见证人员......


哪些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方式是不合法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