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死刑是最高程度的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国目前并没有废除死刑,还保留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很多罪名并不适用于死刑了,所以国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一些死刑的罪名。那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供您参考。
  
  一、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及相应的法律条文:
  
  1、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2、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5、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
  
  6、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
  
  7、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9、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10、盗窃罪,《刑法》二百六十四条;
  
  11、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二百九十五条;
  
  1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1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三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死刑的适用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
  
  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一共有十三种,包括了走私文物罪、诈骗罪、盗窃罪等等。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国家对另外九种罪名的死刑也进行了取消,到目前为止,我国现存的适用于死刑的罪名还有46种。死刑一般是对特别严重的犯罪执行的惩罚,它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死刑案件判决后,还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死刑是最高程度的处罚,它直接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我国目前并没有废除死刑,还保留了不少的死刑罪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有很多罪名并不适用于...#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计件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的
      计件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的只要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工伤赔偿都是按照国家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限定进行赔偿的。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借条没有见证人可以吗?
      借条没有见证人可以吗1、借条不需要见证人,只要是真实的欠条,就有法律效力,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


·一、劳动者旷工要求经济补偿金可以吗?
      一、劳动者旷工要求经济补偿金可以吗?劳动者因旷工等过失,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


·居住在城区养老院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是什么?
      一、居住在城区养老院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


·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是怎样的?
      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是怎样的?股权转让,可以帮助企业募集一定的资本,以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由此可见,其所代表的重要性。当企业想要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办理手续。通常情况下,......


·车子刮到了有买划痕险应该怎样办理
      划痕险是车损险的附加险,即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可投保划痕险。划痕险全称车身划痕损失险,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车辆可投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