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收养关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收养关系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一)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二)成立条件
  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三)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和 《收养法》 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收养关系是怎样的的具体介绍,由此可知,对于收养不是随便就可以的,需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才能合乎法律的规定。另外,对于养父母与养子的关系,也是可以解除的。以上内容是网站,为您解答。
  
  
  
总结: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收养关系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车撞人全责保险怎么赔?
      开车撞到人,并且要负全部责任,保险要如何进行来赔偿呢?因为是负全部责任,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员需要赔偿给受害者,造成的全部的损失和费用。通常需要赔偿的费用会包含: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失......


·江苏商业车险最新费率是多少
      江苏商业车险最新费率是多少如今车险已经成为买车时必不可少的一道手续,不管是剐蹭,碰撞或者发生交通事故车险无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如今车险的种类赔率不同车主的选择也越来越多,那么江苏20......


·夫妻双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办法是什么?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对离婚财产做出分割,对于分割办法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协商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结果。那么,夫妻双方出轨离婚财产分配......


·一、驾驶营运车辆醉驾怎么处罚?
      一、驾驶营运车辆醉驾怎么处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会被立案侦查:(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


·寻衅滋事罪办案流程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办案流程是什么?一、受案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收养关系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