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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
  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
  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
  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无偿赠送,放弃到期产权,恶意延长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转让财产,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等其他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就是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进行撤销债务人损害自己财产的行为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损害,我们一定要用有关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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