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一、一般情况下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特殊规定下的受案范围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2、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3、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有关辞退离职而发生的争议,生病休假发生的争议,工作时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以及劳动保护法所发生的争议等都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但有些情况是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比如家庭或者个人原因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的争议等内容。
  
  
  
总结: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一、一般情况下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离婚诉讼中什么时候举证
      举证是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的程序,那在离婚诉讼中什么时候举证?证据也不是永久存在的,也可能面临毁损灭失的风险,此时需要对证据进行保全,那离婚诉讼中如何保全证据?详情请阅读下......


·配套人民币借贷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根据   文批准的   引进项目,除已商借外汇贷款外,尚需部分人民币配套资金。经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审查同意发放人民币贷款,特订立本合同以利......


·个人所得税退税国库处理中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退税国库处理中是什么意思一、个人所得税退税国库处理中是什么意思是税务局进行办理退税中的意思。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年度汇算。如果有下列情形,还需......


·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追诉时效有限制吗
      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追诉时效有限制吗一、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追诉时效有限制吗?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追诉时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轻微伤的话也不构成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


·当事人一审未提出时效问题,二审或再审提出能否支持?
      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一种,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这一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的违约责任,依《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