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是什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是什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是什么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综上所诉,您应该已经知道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其实一共有十级了吧,简单点的说就是一级是最严重的,然后十级是最轻的,等级越高受伤越轻,但是不管是哪一种等级或者受伤有多么的轻,只要是符合保险规定的伤残等级的依然可以得到补偿的。
  
  
总结: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是什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是什么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二胎还需要准生证吗
      生育二孩无需办理准生证。而且部分地区,生育头胎也已经不需要办理准生证了。因此建议如果遇到办理准生证的问题,可以具体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一般来说,办理准生证需要先填写《申请表》,然后......


·交通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是犯罪既遂吗
      一、交通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是犯罪既遂吗交通肇事罪不是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


·哪些条件下构成商品房欺诈
      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如果遇到商品房欺诈而不自知时,购房者将会遭受很大的一笔损失。因此,人们在购买商品房时要懂得识别对方是否存在欺诈。从构成条件来看,哪些条件下构成商品房欺诈呢?从实际......


·一、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区别?
      一、法定代理人与监护人的区别有哪些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范围虽然是一致的,但他们分别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使用。监护人的......


·同居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该怎么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
      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生的孩子的抚养义务怎么承担?想要弄清这个问题第一步需要确定非法同居生下的孩子由男方抚养还是由女方抚养:1、双方可以一起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孩子抚养费用......


·夫妻离异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怎么确定
      夫妻离异的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怎么确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一)父母;(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未成年人......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规定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