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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物是什么?

  反担保抵押物是什么?首先为您介绍反担保。《担保法》对债的担保制度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对担保制度所衍生出来的反担保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由于学界对反担保这一担保制度中的特殊问题研讨不足,国外立法中亦乏更详尽的规定可资借鉴,人们对反担保中的诸多问题尚存在模糊甚至错误认识。
  债务人或其他人不移转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本担保人追偿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被追偿的债务时,本担保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再为您介绍下反担保抵押物抵押的程序。
  1. 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 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包括: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4. 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可转让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50%)。
  上面为您介绍了反担保和反担保抵押物的具体内容,总之,反担保这一种直接的方式可以有效的保障了在未来进行追偿的实现的可能,与此同时也保障了自身的利益。所以,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详细斟酌确定反担保抵押物,并依法制定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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