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是什么?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是什么? 一、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可撤销行为。判断非正常压价的标准,从理论上讲,应与出卖时的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在实务中,应考虑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市场交易的风险性,对于稍低于市场价格的出售行为,一般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不能一概地予以撤销。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0.7以上则应视为过低价格。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在英国破产法上称“过低价值交易”,规定称,与他人进行的交易使公司得不到约因,或与他人进行交易中,对方提供的约因价值远远低于公司在钱或金钱价值方面提供的约因,均属过低价值交易,可予以撤销。
   二、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
  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
   三、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偏颇行为是大陆法国家的用语,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在英美法国家称为优惠行为。该行为撤销的理论依据是保护债权人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这种清偿,当事人的主观上必须有恶意,即债权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债务人已无支付能力的本意清偿可予撤销。
   四、债务人的无偿行为。
  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1、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破产法》中规定撤销权的行使由管理人进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只要公司存在上述的事由,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的行为,收回公司作为债权人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如果管理人怠于行使此权利时,债权人的利益必然会受到损害。所以破产法中规定的撤销权最终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范围或相关知识,如有疑问可以咨询。
  
  
  
总结:破产撤销权的范围是什么?一、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监视居住如何执行,哪些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如何执行,哪些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措施也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这主要是为了侦查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可以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毁灭证......


·投诉校车超员的法律规定应该怎样进行?
      投诉校车超员的法律规定应该怎样进行?在当代这个社会,您都十分的清楚,车子的载客量是一定的,如果超员驾驶存在着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车辆为了自己的利益超......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一、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既遂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规定......


·怎么认定盗窃罪
      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说,个人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就可以成立盗窃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


·异地怎么起诉离婚手续费吗?
      离婚的方式有很多种,不过最为您所适用的就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过这两种离婚方式的进行也会产生一定的情况。我们的协议离婚有可能发生双方离婚意见不一致,而起诉离婚就会发生不在户口所在......


·两限房出售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两限房出售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两限价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未满5年的,不得出售,确需出售的政府折旧后回购。满5年的,购房人应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房价格之差的35%......


破产撤销权的范围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