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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

  质押权取得应如何进行?
  
  一、质押权
  
  含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质押权的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转质权人是指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适用善意取得,但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1、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
  
  2、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质押权的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
  
  五、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1、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
  
  2、货币,
  
  3、记名有价证券,
  
  4、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
  
  六、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的三种占有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
  
  2、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当然,凡事都应以诚信为主,质押权只是为我们实现承诺的一种法律保障,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毕竟,没有人希望自己的财产受到无端的损失。以上就是关于质押权取得的详细介绍,如果您还有关于质押权取得的其他问题,或者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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