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企业间可以相互借贷么

  企业间可以相互借贷么 一、企业间可以相互借贷么
  根据我国《贷款通则》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款人应返还本金,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之日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企业的哪些借款行为是无效的
  公民将个人的钱借给企业,国家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7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三、企业间借贷合同能否约定利息?
  企业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无效约定。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的资金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由于出借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对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过错,其请求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不应包括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已明确规定,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因此,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企业间可以相互借贷这一问题,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无效。所以如果企业需要资金,最好不要相互拆借。此外,我们还为您介绍了企业的哪些借款行为是无效的。实际上,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比较普遍,而且存在多种形式。如果企业就借贷问题发生纠纷,建议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进行处理。
  
  
  
总结:企业间可以相互借贷么一、企业间可以相互借贷么根据我国《贷款通则》61条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哺乳期裁员补偿标准是什么
      哺乳期裁员补偿标准是什么?哺乳期裁员补偿标准是按照平时工作两倍来进行一定的赔偿金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刑诉法223条的内容是什么?
      现在的人民法院不再是古时候的一言堂了,如果当事人对法官的审判结果不满意的,是可以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为自己“翻案”,当然这是根据二审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22......


·一、自己涉嫌醉驾影响下一代吗?
      一、自己涉嫌醉驾影响下一代吗?醉驾判刑对下一代有影响。醉驾判刑的下一代无法通过征兵政治审查,不能考取公务员根据《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二章第9条第8小条规定,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


·在我国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不包括哪些
      有关部门对于工程质量造成的事故肯定是要拨皮抽丝的追究最终的源头的,当初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是不能够企图通过一些方式逃脱自身的法律责任的,这其中有些人可能就会将影响......


·没钱怎么提起民事诉讼?
      没钱怎么提起民事诉讼?一、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


·政府征收土地挂牌拍卖给开发商,这应该要怎么补偿?
      政府征收土地挂牌拍卖给开发商,这应该要怎么补偿?一、政府征收土地挂牌拍卖给开发商,这应该要怎么补偿?征地补偿全国各地规定不同,要依照当地省级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执行,发布公告......


企业间可以相互借贷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