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不同,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不同的。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怎么看呢?为了解决您的问题,我们特意搜集了如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而这些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则当中是综合运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这一款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第二项则是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即是危险责任。严格责任的特点首先在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它的归责基础不是过错,而是危险活动或危险物等情形;其次,它本身是一个合法的活动;再次它对抗辩事由和免责事由是严格限制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相符和的,是综合运用的。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规定
  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之责任主体的一般标准,我国法律在此问题上的观点,笔者提出“控制力说”,也就是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应由损害发生时对机动车具有实际控制力者承担。根据这一标准,机动车所有权人(“车主”)的责任被弱化。在机动车所有权人与肇事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原则上由后者承担责任。采这一标准的理由在于:根据我国现行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并非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既然以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为归责基础,赔偿责任也应主要由驾驶人负担。当然,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本应并且也能够控制机动车的使用,但由于控制不力而导致他人驾驶其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所有权人也须为此负责。
   (二)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关于借用或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存在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借鉴德国法等外国法的经验,仍将出借人、出租人视为车辆的“保有人”,并使其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以所有人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为宜。《侵权责任法》则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规定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所称之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应指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例如,所有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出借或出租的机动车有一定瑕疵,存在安全隐患,或其明知或应当知晓借用人、承租人无证驾驶。
   (三)转让并交付但未登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因买卖等原因已经交付的,受让人取得机动车的占有和事实控制,并享有其利益,因此应由受让人而非出让人承担责任。另外,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所以受让人在取得对机动车的占有时已经成为了所有人。同时,应注意一点,在买受人因分期付款买卖占有、使用机动车而其所有权保留在出让人手中的情况下,由于机动车为买受人所实际控制,亦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盗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机动车被盗或被抢后,所有人完全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故应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所有人丧失占有并非基于其意愿,其对机动车的后续利用没有任何控制力,故其也不承担第49条意义上基于过错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被盗抢的机动车辆在盗抢期间肇事的,对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阅读以上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的资料,相信您对于责任分配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责任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是肇事车辆为借用、转让或者盗窃的车辆,那么责任的承担就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言了,不一定就是车主承担责任。
总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不同,所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也是不同的。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如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 怎么办
      我们知道,工伤认定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时在鉴定机构出具认定书之后,较少比例的当事人会对认定结果不服,但是不少劳动者虽然不服于认定的结果,但是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故而如对......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吗?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吗?一、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吗?犯罪预备就是属于直接故意的犯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对称。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


·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有怎样的规定
      一、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有怎样的规定?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孕妇的婴儿还未出生,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母体受到伤害,致使其胎儿早产,胎儿早产死亡后,责任人是否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


·聚众斗殴一方持械怎么判刑
      涉嫌聚众斗殴罪。其中,“持械”的从重处罚,如果对他人造成重伤害的,对伤人者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刑法》对聚众斗殴的处罚: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


·员工在试用期期间怀孕可以开除吗
      在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具体规定是,职工怀孕,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还应支付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劳动合同法》......


·拘役并罚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拘役并罚时间的规定是什么?拘役并罚时间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数罪并罚拘役不超过1年。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方往往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我国,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