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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应通过何种程序救济?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 320 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总结: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0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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