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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扣留非机动车的情形?

  交警部门扣留非机动车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警部门扣留非机动车的情形有哪些
  
  在有非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是可以对非机动车辆进行暂扣的,目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以下两方面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扣非机动车。
  
  其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不管是暂扣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要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扣押的法律依据,以及行为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且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扣押车辆应当制作扣押清单。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暂扣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
  
  不管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其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是可以进行暂扣,但是暂扣要求符合规定的情形,依法采取暂扣措施。并且也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返还暂扣的车辆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以暂扣形式变相没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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