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电动车刮擦人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电动车刮擦人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电动车刮擦人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后对肇事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以下八种情形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本身车辆之间的刮擦都属于及轻微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能够冷静理智对待的话也很好处理,可肇事逃逸就加重了事态的性质,即便没有构成犯罪,逃逸者也会被处15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逃避也解决不了问题。
  
  
  
  
  
总结:电动车刮擦人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电动车刮擦人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是什么?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后对肇事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宣告无罪后能否追究证人伪证罪?
      宣告无罪后能否追究证人伪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一、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根据《商标法》对显著性的规定,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


·不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不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不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1、成立法理通过分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已呼之欲出,那就是:首先,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其次......


·北京回迁房可以买卖吗,购房手续是怎样的?
      回迁房,与我们普通意义上的商品房,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商品房我们都了解,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购买获得,但是需要有相应的房产证。而对于回迁房,能否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了解的人并不是很多。对于......


·股权出资如何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如何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征税的呢?
      个人股权转让如何征税的呢?  个人股权转让中所得税的征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电动车刮擦人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