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签订的合同违约金算利息吗?

  签订的合同违约金算利息吗,需要支付吗
  
  一、签订的合同违约金算利息吗,需要支付吗
  
  合同违约金不一定要支付利息,如果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不会既支付违约金,又支付违约金利息的,因为违约金就是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除非对方没有依约定按时支付违约金,才应该支付违约金的利息。如果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而是要对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利息,这是可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违约金应如何约定,才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均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具体情形。
  
  由此可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似乎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并不总是那么有效的,而是可以随时请求变更减少的,这就对合同的稳定性造成了损害。
  
  那么应该如何约定违约金,才能使违约金更加有效、不会轻易被调整、变更呢?
  
  1、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既然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基数是违约相对方的实际损失,那么,我们要稳定违约金,首先就要应确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
  
  很多情况下,实际损失是难以计算和确定的,比如:违约行为导致相对方花费的时间、精力,机会成本等等,是无法简单用金钱来衡量的。既然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往往是难以确定的,那么我们就更应该事先约定明确,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范围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的预期利益、因违约而造成当事人的时间损失、精神焦虑损失、律师费用损失以及其他机会损失等。损失范围明确后,当事人可以就有关损失的具体数量、标准作进一步的约定。
  
  概言之,双方当事人应该对违约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标准)予以明确,使之成为没有争议的合同内容。
  
  2、自己衡量一下,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约金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于是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
  
  所以,自己可以对照上述实际损失,衡量一下,以确保约定违约金不会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从这个角度讲,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反而是不利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会被法院调整、减少的。
  
  3、对违约金条款作出特别说明。
  
  合同中应增加以下4条特别条款,进一步强化违约金条款的稳定性:
  
  1)确认有关违约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标准,以及有关违约金的标准,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考虑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设立有关的违约金即可以促使一方当事人积极严格履约,又可以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济,完全符合公平原则以及适当惩罚原则。
  
  2)确认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功能,但没有明显高于可预见的实际损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
  
  3)直接确认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一致确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在本案是不适用的,在没有发生可以导致合同情势变更的重大事由情况下,违约方在合同生效之后又主张适用《民法典》第114条的行为,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4)无条件明确放弃《合同法》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调整减少违约金的权利。
  
  违约金在进行计算时,入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自身的实际损失进行办理。办理时,如无法办理的。可以递交这类案件的证据,要求对方对自身的算进行赔偿办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总结:签订的合同违约金算利息吗,需要支付吗一、签订的合同违约金算利息吗,需要支付吗合同违约金不一定要支付利息,如果已经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不会既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法律对判决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判决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您都知道,国家执法机关在判决后的法律程序是执行,同时这个执行程序是有法律期限的,而各种法律的执行期限也有所差异,为此为就判决执行期限这方面的法律法规......


·法律中属于特别法人的有哪些
      法律中属于特别法人的有哪些?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民法典》第九十七条有独自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农村房屋离婚分割是怎样的?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中都是相同的,但由于农村地区的房产为在宅基地上建起的房产,可能会由多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因此在离婚时的分割处理方面与普通商......


·分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
      分公司与子公司有什么区别简单来说,分公司就是总公司旗下的一个公司,其所经营的项目和总公司是相同的,在平时也是由总公司来进行直接管理的。但是,分公司是没有法人代表的。换一句话说就是,......


·协助组织卖淫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协助组织卖淫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一、协助组织卖淫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


·买二手房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适用。
      买二手房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吗适用。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要适用该制度,在所有权让与时,租赁合同应该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就是租赁关系须有效的存在,换言之,租赁关系的有效存在的准据时点应......


签订的合同违约金算利息吗?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