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湖北社保补缴规定材料是什么

  湖北社保补缴规定材料是什么
  
  1、《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社会保险业务申请办理承诺书》
  
  2、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职工实发工资的财务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二、社保补缴缴费比例:
  
  1.单位的未参保人员
  
  单位的未参保人员,需要补缴的,以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缴费基数,按过去历年同期当地规定的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后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
  
  2.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为补缴基数,按20%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养老保险费(不含利息)。
  
  三、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
  
  社会保险必须根据各种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并按照给付标准事先估计的给付支出总额,求出被保险人所负 社会保险 担的一定比率,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标准。而且,与商业保险不同,社会保险费率的计算,除风险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社会经济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四、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 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对于湖北社保补缴规定材料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说明的是非常的详细的,我们是需要拿着我们的身份证社保卡还有工资证明等等材料去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补缴社保申请,然后按照当地的社保局规定的流程逐步办理,这样可以补缴成功了。
  
  
  
总结:湖北社保补缴规定材料是什么1、《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社会保险业务申请办理承诺书》2、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劳动合同、职工实发工资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民法典遗嘱视频怎么录有效?
      民法典遗嘱视频怎么录有效?一、民法典遗嘱视频怎么录有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遗嘱视频的录像方法是: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2、必须请两个以......


·土地使用证可以加名字吗?
      土地使用证可以加名字吗?对于土地使用来说,土地使用证能够证明我们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一些土地事项的时候土地使用权都非常重要。那如果想要在土地使用证中加名字的话到底能不能呢?在可以加......


·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市_____路_____
      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市_____路_____号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南至_____,西至___,北至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


·用人单位对辞退员工的补助怎么做账
      用人单位对辞退员工的补助怎么做账通过银行转账的补偿金,以银行回单填制凭证入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补偿金,以员工签字的领取单填制凭证入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抢劫罪的特点包括哪些?认定抢劫罪要注意哪些
      虽然很多犯罪之间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抢夺罪与抢劫罪,但毕竟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因此《刑法》中才会规定为不同的犯罪。每个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特点的,那其中抢劫罪的特点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


·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到何时
      一、在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到何时《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


湖北社保补缴规定材料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