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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民事留置权单方行为吗?

  行使民事留置权单方行为吗?在民事纠纷中,如果债务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对留置物进行处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行使民事留置权单方行为吗?需要债务人确认么?我们总结了相关资料,得出了如下分析,让我们一同看一看。
  一、行使民事留置权单方行为吗?
  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未按担保法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使留置权的条件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1)债务到期主要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也包括债务人预期违约和债权人依法将债务履行期提前所形成的债务到期,未到期的债务不产生留置效力;(2)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的,债务因债权人的催告到期,催告通知到达债务人后立即生效;(3)债务履行期限虽已届满,如债务人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合同法上的抗辩权的,或者债权无诉权的,留置权不能成立。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合法占有产生留置效力,恶意占有、非法占有不产生留置效力。债权人对物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是间接占有。(2)债权人占有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允许留置,动产以属于债务人所有为原则。
  3、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留置的动产必须是某一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或者因该法律关系占有的标的物,债权人的债权也必须因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如果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即便是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也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要求;(2)债权和留置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发生不以法律行为为必要,因事实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的法律关系也同样适用留置权的规定;(3)债权和留置权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可,债权是否因留置物所生在所不问。综上所述,针对行使民事留置权单方行为吗这个问题,我们通过上文给出了回答。行使留置权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力手段,但必须要根据合同约定通知债务人,而且债务人要在规定时期内作出履行债务的义务。由此可见,行使民事留置权应该是双方行为,由债权人行使,债务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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