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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人数下限是否有明确规定?

  一、非法集资人数下限是否有明确规定?
  
  
  这里没有人数的规定。这个处罚很重,主要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将公众的钱财占为己有的目的,有诈骗的目的,主观恶性较强,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下面的投资者而言,如果集资者没有直接的联系,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因为最多只是从中收取提成,主观上并不具备吸收他人存款或者占有他人存款的目的,所以不呼构成犯罪,不能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自己的损失,《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二、非法集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概念,我们通常说的非法集资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包括了集资诈骗在内的许多种行为,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在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 如果不具有非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具有诈骗的目的,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进行集资,就是集资诈骗罪。刑法上关于非法集资有两个条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个罪名的处罚较轻,一般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没有恶意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根据大量法院判决表明,多数情况下都会判处缓刑,但是根据《追诉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应予追述:(这就是你所说的人数和数额底线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字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犯本罪按照刑法176条规定处罚。另一个就是集资诈骗罪,是指一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追述标准》规定,“数额较大”是指: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可见非法集资的定罪和判刑并不是和人数相关的,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犯罪动机和事实依据,公安机关便可以进行立案作以公正平等的办案,并将相关人员绳之以法。其中,在个人集资诈骗中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都将认为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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