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时同居期间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同居期间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一、离婚时同居期间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1、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付出劳务等产生的收益、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而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同居期间共有财产的共有形式
  
  虽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要规范同居纠纷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但是其所规定的“一般共有原则”恰恰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共有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一种是按份共有,但是该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一般共有的原则究竟采何种形式并没有明确。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部分的判决非常混乱。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如何认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7)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
  
  (8)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9)一方同居之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个人财产所生的孳息(房租、股息、红利等),一般仍作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对待;
  
  (10)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离婚对于双方来说不仅是感情的关系撇清,同时更多涉及到双方的权益,这在离婚之前双方还需要有心理准备,以免在正式财产分配发生正面冲突,造成严重的后果。离婚财产诉讼案件的处理向来是令人费解的事情,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将问题简化,正确认识婚姻关系的解除。
  
  
总结:离婚时同居期间房屋财产如何分割?一、离婚时同居期间房屋财产如何分割1、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应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一般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下来以后
      一般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下来以后,一般是一式三份,单位、劳动者本人、社保部门都各自有一份;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渠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是什么
      渠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是什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全国各地的政府行政部门都是要进行信息公开的。信息公开的方式可以是主动公开也可以是依照申请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的作用就在于让人民成为政府......


·无事实婚姻几年自动判决离婚?
      无事实婚姻几年自动判决离婚?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自动判决离婚离婚一说,并且男女双方之间没有事实婚姻。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是有婚姻自由的,若是不想与其他人建立婚姻关系,需要婚姻当......


·关于网上代购是否违法的解答
      关于网上代购是否违法的解答在今天这个互联网的时代,我们想要购买的东西不在局限于国内产品,愈来愈多的选择购买海外商品,但是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外国商品进入我国是要交较高的进口税的,所以很......


·国家赔偿法赔偿请求人包括哪些?
      当发生了由于行政行为或者是刑事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的时候,受害人是向国家申请赔偿的,当然也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国家赔偿的申请人的。到底哪些人才可以成为国家赔偿法......


·被刑拘后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而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判刑,而被刑事拘留并不是判刑,所以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刑事拘留最长期限37天如......


离婚时同居期间房屋财产如何分割?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