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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

  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关于形成权的概念,很多人理解起来可能比较难,简单举例来说,双方签署合同后,如果一方违约迟迟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就是形成权的具体应用。那么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行使的一般规则是什么?接下来我们给您具体讲解下。
  一、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
  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其特征是:1、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同意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2、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4、行使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5、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形式(如《民法典》第47、48条规定的追认权),也可以是默示的形式(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受遗赠抛弃权)。6、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二、形成权行使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形成权之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法律行为关于单方行为的一般规则,自应适用。因此,一般来说,只须权利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即发生形成权之效力,而部分形成权效力的确定须结合一定国家行为(如形成判决)。当然,有些形成权无须相对人收到,如先占权等,不过对于先占能否构成权利甚至形成权,学界尚有争议。惟应注意的是,权利人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人,法院不能代替或补充权利人行使时意志的缺乏,如在抵销权情形,法院不能依职权使当事人间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抵销。
  三、形成权的效力是什么?
  形成权经合法行使,其效力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自是无疑,惟应引起注意的是消极形成权的效力,其除了消灭法律关系外,还有可能产生其他效力,如在非继续性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终止,但亦产生另一种法律关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此时当事人间产生了一项新的债务关系。通过上文,我们简要阐述了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行使条件和效力各是什么。关于形成权的特征,最主要两条应该是形成权是单方行为,并且使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合同一方行使形成权不必征得对方同意,只需把意思表达给对方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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