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高空坠物行为两者有什么区别?
1、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3、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对于高空抛物害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观点不一,司法判决不同。第1种观点认为,高空抛物致害,若不能确定致害人,则由有可能抛掷物品的全体成员按照公平原则适当分担责任。第2种观点则认为,高空抛掷物责任属于建筑物责任,若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3种观点主张应当区分高层建筑物来决定高空抛掷物责任的性质,若该建筑物非供不特定人进出 ,则由住户或使用人集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证明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若该建筑物供不特定人进出,则要求建筑物的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就不符合公平原则。第4种观点认为,由所有的责任主体一起分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当,各责任主体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4、共同危险行为人若想免责,必须证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若只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免责。但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人若想免责,可以通过不文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免责,也可以通过不文明加害行为不存在免责,不需证明谁是真正加害人。在《民法典》有清楚的规定: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旧的建筑附着物等。而抛物是有行为人故意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说是可以阻止危险结果发生。抛物和坠物区分的意义是,考虑赔偿责任时承担责任的轻重等。高空抛物和坠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坠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抛物案件中,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因此,责任的大小和数额的大小均有较大差异。综合上面怕说的,高空坠物对于我们来说是特别危险的,但高空坠物一般是要根据很多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责任,而其它的危险行为,对于我们来说责任就要好认定一些,可以直接找出责任人是谁,所以,对于之间的区别也是特别大的,一般都是根据当事的情况来定。
总结:1、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2...#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
More>>
·文书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在有些民事案件中,有些作为证据的重要文件因为字迹不清需要做个司法鉴定,通过专业手段还原文件原貌。那么文书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文书司法鉴定包括哪些?我们就此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下面......
·裁员赔偿扣税标准是怎么样的?
裁员赔偿扣税标准是怎么样的?一、裁员赔偿扣税标准是怎么样的?裁员赔偿扣税标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是什么?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股份的占有和转让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那么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当经营,我们则需要明确其中恰当的程序流程,掌握相关知识,并合适地将所......
·一、起诉要抚养费找不到人怎么办?
一、起诉要抚养费找不到人怎么办?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
·劳动关系当中存在一种托管劳动关系的说法
劳动关系当中存在一种托管劳动关系的说法,关于这种说法很多人都感到陌生,到底什么叫做托管劳动关系呢,托管劳动关系归不归劳动法来管呢,劳动关系托管管辖权应当如何去证明呢,以下是我们为您......
·一、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职工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一、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职工可否主张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共同危险行为高空坠物行为两者有什么区别?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