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法的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的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是很常见的,可以是员工自己和单位解除合同,也可以是单位单方面的解除了合同,如果单位经过工会的同意,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也是属于解除合同,但是对于员工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总结:一、劳动合同法的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2023年疫情期间工资推迟发放可以吗?
      疫情期间工资推迟发放可以吗?2020年疫情期间工资推迟发放完全是可以的,但前提也是要告知劳动者原因,对于疫情的影响这是无法预见的情形,只要是属于这种情况的推迟同样也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认罪具结书范文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有的犯罪人员由于年龄或者不知道相关的法律知识,不具备犯罪的法律行为。因此写认罪具结书来表达自己的认罪行为。但是什么是认罪具结书?认罪......


·一、法院判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法院判离婚财产怎么分?对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上市公司的类型?
      上市公司的类型有哪些:上市公司的类型:(一)股票型上市公司(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分公司法人和负责人有什么区别?
      分公司法人和负责人有什么区别?相信很多人对于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法人以及负责人的理解有点错误,有些人认为这二者是等同的,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其实二者并不是等同的,是有一定的区......


·海关行政处罚流程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海关行政处罚流程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的有关部门,对于一些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要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流程。当然,不同的行政处罚种类他的具......


一、劳动合同法的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