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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问题关于未成年人

  责任问题关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根据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两种
  
  
  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通则特别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不同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不同的。 对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如果造成别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在很多法律中都有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婚姻法》中,都有“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的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已经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它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应该按照下列的原则来处理:
  
  
  1、如果该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应该由其监护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其父母)来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监护人在监督、教育、管理被监护人方面没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立法原意是单位不承担责任)。
  
  
  3、如果未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其造成他人损害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另外,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180条、185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经年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时,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18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扶养人垫付,抚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当然,本规定中的未成年人指的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上文所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对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的具体规定,我国法律确定的关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原则,对充分保护受害人、防止监护人逃避责任,促使监护人认真尽责的履行对被监护人应负的保护和教育的义务,减少不必要的损害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按照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拥有财产。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赔偿费用应优先由该财产支付。而要让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在诉讼过程及判决书中明确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原告监护人父亲民事赔偿的规定是什么?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我们一般认为其无民事能力,那么对于其没有民事能力但是有相关财产积蓄的话就不需要由监护人来进行赔偿,而是由其自身财产进行赔偿,不够的话有监护人补上剩下赔偿或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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