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继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处理(一)离婚时
离婚继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处理(一)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标准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当然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随父方生活,只要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即可,如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和男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男方与女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因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庆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10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二)离婚时,确定继子女的抚养权的特殊标准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与不和其共同生活的父母间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生父母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也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因此,继子女和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间是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离婚时,对于继父(母)有条件且要求抚养继子女的情况,就不能简单地认定生父母有当然的抚养权,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及子女的意愿来确定抚养权的问题。1、“血缘关系第一原则”,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亲关系,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不可替代,不因任何人为和天然的因素而改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2、根据“子女利益”原则来确定抚养权。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相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继父(母)与生母(父)间因离婚而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并不完全消灭。那么,在离婚时,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应有权来抚养继子女。那么,在生父母与继父(母)均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解决抚养权的问题就要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以最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标准来选择直接抚养方,即“子女利益”原则。一般而言,法院决定子女之直接抚养方时,以“子女利益”为根本指导原理,但“子女利益”非常抽象,如何判断在何种情况才符合子女之利益,极为困难。子女之利益,不应只顾目前,尚须考虑未来之利益。二、继父母是否要支付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但是,已经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随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解除,《婚姻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母抚养。”也就是说,在继父母离婚后,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继父母可以随时终止给付。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牵涉到继父母是否尽了抚养义务,继子女的抚养权牵涉到生父母问题,处理起来甚是棘手。继子女有生父母还有继父母,最少有三位家长,若是三位都要争取抚养权,事情就太难办了。关于离婚继子女的抚养权的处理问题,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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