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具备法律效力么?

  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具备法律效力么?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另外,从婚姻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二、如何行使探视权?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由此可见,探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间接抚养一方的,任何人不能无故进行剥夺。即便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写清自愿放弃探视权的条文,这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探视权的中止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来实现,当探视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时,法院有权中止探视。
  
  
  上述文章就是对于男方提出放弃探视权问题的回答,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因此对于任何一方来说都无权自己做出决定,因为一旦探视权落实到具体的一方那么相应的责任人就应该履行探视的义务,但是,如果自己想放弃,其解决方式也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最重要的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
  
  
  
  
总结: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具备法律效力么?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退侦查就有条件取保吗?
      退侦查就有条件取保吗?检察机关将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如果在侦查期间如强制措施到期的,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公安机关可能将强制措施变更成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公司法股东大会延期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股东大会延期的规定是什么?我们知道,上市公司如遇到重大决策,需要向社会发布有关公告,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策。可是有时候也会出现股东大会延期举行的情况。人们对于在这时候的相关注意......


·一、试用期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试用期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烟草行政处罚案件案由是什么?
      公民都知道吸烟不管是对吸烟人本身还是旁边的人都是有害的,所以国家就严格限制了烟草进入市场的数量和质量,而如果在烟草市场中出现了任何经营的违法行为是肯定要被处罚的,而这类处罚案件的案......


·民事诉讼法二审回避可以申请吗
      民事诉讼法二审回避可以申请吗一、民事诉讼法二审回避可以申请吗可以。任何审判程序当事人都有权利提出回避申请。《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


·遗弃罪是否自诉案件?
      生活中,当我们发现了遗弃的行为时,会有疑问我们到底是应该去公安局报案还是直接自己去法院起诉。有的时候,我们甚至发现既有案例是自诉的,也有案例中是公诉的。那么,关于遗弃罪是否自诉的问......


一方自愿放弃探视权具备法律效力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