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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的含义

  代通知金的含义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二、代通知金的种类
  
  (一)第一种
  
  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二)第二种
  
  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 行的遣散费中“N 1”中的“1”。
  
  三、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除此之外,无论是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劳动者,还是经济型裁员,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均无需适用代通知金,因此,有的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一起主张代通知金和赔偿金,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代通知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月的提前通知劳动者时限的替代性做法,对于规避辞退劳动者的风险有很重要的意义,对于员工在最后一个月的工作期间的相关公司的资料的保密工作以及交接工作也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大陆参考香港引用为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这一做法很好的转移了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便于公司内部稳定及外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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