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探视权包括哪些人是怎么规定的?

  探视权包括哪些人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该法条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条中“离婚后”三个字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婚姻的当事人,对父母的范围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权探望未成年子女。
  
  探望权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天赋权”,其产生源于父母子女之间自然的血缘关系,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的权利,强化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我国对父母的范围做了限制,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所以应增加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的情形。尽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却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无效而终止,不管是不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无效,其始终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在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判决中应同时对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
  
  (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应享有探望权。未婚父母之间没有离婚程序,同居关系一旦解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应享有探望权。
  
  (3)夫妻非正常分居的情形。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子女极少与父母轮换共同生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绝另一方与子女的接触和联系,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另外,对于人工生育的子女,只要是经夫妻双方协议实施的人工生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视为婚生子女关系,可见人工生育的子女的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将行使探望权的父母范围扩大到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从而与《婚姻法》中抚养教育的父母范围保持一致。
  
  二、探望权有哪些内容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探望权的行使应当进行约定,通常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对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进行约定,不能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在探望权当中当事人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当然法院在审查的时候一定要注重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总结:探视权包括哪些人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该法条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侵犯姓名权怎么处理,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姓名权怎么处理,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姓名权是一种人身性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但是现实生活中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却比比皆是,要是你的姓名权遭受了他人的侵犯,你知道该如何处理吗?关于这......


·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可以吗?
      一、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可以吗?在侦查阶段可以取保候审的。对于刑事案件而言,不管案件是在案件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审理阶段,都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


·在看守所拘留期间可以探望吗
      看守所拘留探视是否允许治安行政、司法拘留,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家属可以探视。刑事拘留,家属不能探视,但是,如果有重要的民事行为,经看守所同意,可以转交文书和传达信息。看守所......


·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司法解释是什么?
      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司法解释是什么?1、显名股东,是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显名股东要符合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显名股东可以......


·如何改立遗嘱,改后的遗嘱效力怎么认定?
      如何改立遗嘱?若是更改未经公证的遗嘱的,只需要再立下遗嘱即可,以最终立下的那份遗嘱为准。若是需要更改已公证的遗嘱,则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公证处更改,或者重新公证新遗嘱。《民法典》(于......


·目前
      目前,有的夫妻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利用多种手段,如过户、赠与或者借与他人钱财的方式,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前多久算转移财产?对于离婚前多久算转移财产没有明确规定。对于何为离婚时,......


探视权包括哪些人是怎么规定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