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处罚前的审核内容?
在我国行政处罚前的审核内容有哪些
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一项决策之前都有着内部的程序对当前的这项决策进行严格的审核的,这个道理在行政处罚当中当然是一样的,为了避免行政处罚下达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行政处罚之前有关部门要仔细的审核所有的内容的。有可能您也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在我国行政处罚前的审核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行政处罚前的审核内容有哪些?
同级审查/审核的内容
1、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是审查案件是否有管辖职能;
二是审查案件是否属本区域管辖;
三是确认案件是否属本级级别管辖;
四是审查案件的时效性,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等原则;
五是审查移送管辖及指定管辖的标准和程序。
2、被处罚主体是否明确,是否适格。
一是当事人的自然信息。自然人的要有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是当事人的资格证明。如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等特殊被处罚主体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是当事人是否具有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等。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一是是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二是审查违法行为的过程是否明晰,构成要素“七何”(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是否清楚;
三是涉案物品数量、货值、非法所得等数据是否计算正确等。
4、证据是否确凿。
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入手,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包括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内容、危害结果等等实体和程序证据。主要从以下几个细节审查:
一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内容是否规范。检查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准确;办案人员、当事人是否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名是否注明原因。
二是先行登记保存单据是否准确、规范。保存物品与检查笔录是否一致;是否经当事人或有见证人确认等。
三是调查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被询问人、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涂改处有无确认,询问笔录中有无诱供、指供现象。
四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有无证件证明、委托书。
五是收集的复印件、影印件、抄录本是否有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盖章。
六是收集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偷拍、偷录、窃听等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七是现场拍摄的照片、计算机数据、录像等视听资料是否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当事人或证人的确认。
八是鉴定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十是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环环相扣,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5、程序是否合法。
一是立案是否立案条件,是否履行了立案审批手续。
二是是否违反回避的原则。
三是调查或检查。执法人员是否不少于两人,是否取得执法证件;有无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四是先行登记保存。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抽样取证时,是否具备规定条件;是否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规范填写、出具相关执法文书;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五是抽样取证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八是审查听取、复核、决定是否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6、定性是否准确。
一是审查违法事实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有无规避法律现象。
二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是否明确。
7、处罚是否适当。
一是处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与定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彼此一致。
二是量罚是否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则(种类、幅度)进行,有无扩大提高、降低、漏处或自立罚种现象;
三是从重、从轻、减轻或不处罚是否有事实和证据证明。
8、其他审查的事项。
包括案卷材料是否完备、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等。
其实行政处罚之前审核的这些内容基本上都是符合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的,对案件的管辖,处罚的主体,违法事实证据的这些全部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核,为的就是避免出现了某些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行政处罚作出的结果是无效的或者侵害到了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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