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我国关于沉默权的意义是什么

  虽然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现在也等同于默认了国家工作人员零口供定罪的这样一种做法,但其实在有些特定的刑事案件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坚决不开口的话,真的很难保证能够将当事人绳之以法的,并且关于沉默权在西方的国家很早之前就已经立案通过了,我国结合司法审判的实际经验也正式通过了沉默权。那么,在我国关于沉默权的意义是什么?
  一、在我国关于沉默权的意义是什么?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实行沉默权制度使口供在定罪中的作用显得微不足道,从而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促使其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并进一步导致警方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它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这是沉默权带来的又一大好处。
  二、新刑诉法沉默权指的是什么?
  我国新刑诉法将第43条改为第50条,修改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其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首次写入刑诉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条文明确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致使被指控人违背意志作出有罪供述,而且把非法取得口供排除出法院定罪依据之列,这是沉默权原则的应有之义,无疑是对沉默权原则的承认与肯定。但能否将此规定理解为我国已经确立彻底的沉默权制度呢?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认为:“这是一种延伸的理解,更是一种推论。修正案中并没有规定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等于就有了沉默权的规定。”笔者赞同樊崇义教授的观点。根据我国新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它是法定证据之一。我国反对违背法定程序,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强迫被追诉人作出有罪陈述,但不是无视口供的重要作用,如果自愿证实自己有罪,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那么就是允许的。所谓“默认”只是一种理解,众所周知,法律作为刚性的行为规范,其标准是要给出“明示”,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就不能说“默认”了沉默权。同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认为新刑诉法一方面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另一方面又要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这两条规定之间存在冲突矛盾。笔者认为这非但并不矛盾,而且恰如其分地表明了我国新刑诉法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即,我国现今确立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本站我们主要是在上面针对沉默权的积极意义给您介绍了一下,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不能够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这种方式所侵犯,也就确保了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是非常小心谨慎的,而且对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度是有积极意义的,不过沉默权当然也有其一定的消极影响。
  
  
  
总结:虽然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现在也等同于默认了国家工作人员零口供定罪的这样一种做法,但其实在有些特定的刑事案件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坚决不开口的话,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供货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供货合同补充协议范本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合同签订完成之后,可能会发现还有需要补充或者变更的内容,可以拟定合同的补充协议,那么补充协议怎么写呢?供货合同补充协议又该如何规范呢?接下......


·旅游合同纠纷解决方案有哪些
      旅游合同纠纷解决方案有哪些?一、旅游合同纠纷解决方案纠纷的种类:因格式条款发生的合同效力纠纷,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纠纷,因运输、饮食、旅店等企业违约或侵权形成的纠纷,因合......


·执行和解不等于执行终结
      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被申请执行人一时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负全责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标准是多少
      负全责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标准是多少护理费,营养费,30一天,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计算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


·一、交通事故小孩小腿错位骨折伤残要坐牢吗?
      一、交通事故小孩小腿错位骨折伤残要坐牢吗?如果是违法交通法规则需要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遇到诈骗犯罪怎么办,诈骗罪怎么量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对诈骗犯罪一直是严厉打击的,那么相关法律规定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了......


在我国关于沉默权的意义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