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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就读监护人是指谁?

  小学生就读监护人是指谁?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首先未能年的监护人就是他的父母,监护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监护人的协议确定、指定、变更等问题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法律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哪些情况下监护人已经不适合?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构成,学校并不在范围之内。因此,小学生就读监护人是指父母,如果父母不在,则祖父母及父母的兄弟姐妹都可以充当监护人。如果小学生之间打架造成他人受伤的,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该承担责任,向对方给予医疗费等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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