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简单的来讲就是有一方当事人想要签订合同的意思,并且会给予一定的签订条件。要约一旦成立,那么受要约人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规定在什么时间内要做什么都是必须要完成的。要约成立之后,可能也会因为一些原因失效。那么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呢?
一、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不得撤销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三、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原因有四个,如果说,要约提出,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那么要约就失效了,如果,要约的期限已经届满了,受要约人还是没有做出任何的回应的,也是属于要约失效还有就是要约人自己撤销了要约,这也是要约失效了。最后一个就是受要约人对于要约的内容作了一些实质性的变更,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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