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合肥土地拍卖流程

  合肥土地拍卖流程
  
  合肥土地拍卖的流程是什么,在进行土地拍卖的过程中,我们要对其拍卖的流程进行了解,才有助于我们在拍卖过程中,各个环环相扣的项目得以继续下去,下面网的我们对合肥土地拍卖的流程进行了整理。
  
  一、土地拍卖流程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主体
  
  
  1. 出让人
  
  2. 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和竞买保证金。
  
  三、 拍卖出让程序
  
  (一) 在拍卖前20天发布拍卖出让公告,将拍卖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叫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合肥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公布;
  
  (二) 接受咨询,发售拍卖出让文件;
  
  (三) 受理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和竞买保证金;
  
  (四) 审查竞买资格;
  
  (五) 举行拍卖会;
  
  (六) 在拍卖会上公开竞价确定竞得人;
  
  (七) 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 签订《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 拍卖会程序和确定竞得人
  
  (一)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 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 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 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 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 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 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五、 注意事项
  
  (一) 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二) 竞得人应按期与出让人签订《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六、 拍卖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拍卖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一)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的。
  
  (二) 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起叫价,没有竞买人举牌应价或报价的。
  
  以上是合肥土地拍卖的流程,主要包括四个大的方面,即拍卖出让程序和拍卖会程序和确认竞得人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和一些拍卖终止的情形,其中要知道一般来说拍卖都会提前20天通知,最好再通知后立刻准备参加拍卖。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遇到困难,可以咨询十堰律师,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总结:合肥土地拍卖流程合肥土地拍卖的流程是什么,在进行土地拍卖的过程中,我们要对其拍卖的流程进行了解,才有助于我们在拍卖过程中,各个环环相扣的项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取保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可以由取保人自己写吗?
      取保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可以由取保人自己写吗?取保担保人的收入证明不可以由取保人自己写,保证人发现犯罪嫌疑人潜逃,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报告,未及时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男方出轨离婚房产的分割的标准应该是怎样的?
      导致离婚的原因是有多种多样的,其中一个比较现实的原因就是男方出轨,这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是经常发生的一件事情,那么男方出轨离婚房产的分割的标准应该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


·被开除了怎么赔偿损失
      被开除了怎么赔偿损失一、被开除了怎么赔偿损失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


·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
      企业对刑事犯罪职工怎么处理??很多人存在一个误解,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被刑事拘留的员工,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


·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什么
      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什么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


·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期限是多久
      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期限是多久?工程质量安全是非常值得您关注的,因为这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完工后,一般都有一定的保修期,是承包商在签署合同时就约定好的。那么,工程质......


合肥土地拍卖流程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