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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

  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很大一部分人因为感情不合或者性格差异大而在结婚后选择了离婚,就造成了非婚生子女增多,尤其是债务方面问题更加突显,当然,非婚生子女债务问题需要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界定。
  
  从法律角度讲,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 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不论这种赠于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
  
  2、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在接受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在我们国家,很多的时候,父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为了子女的生活培养,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钱,是不容易区分的; 如果父亡故后,子拒绝归还,法律上虽然没有什么责任,但不符合道德传统,所以,我们还是提倡在子自愿的情况下,在能力范围内,代替父偿还债务,以减少社会纠纷,发扬光荣传统和社会公德。 在法律上,儿女没有替父母偿还债务的义务。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是父亲作为主体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子女无关。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一规定要求儿子作为继承人要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所欠债务, 但这不是“父债子还”。作为继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继承遗产的情况, 来决定是否需要偿还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的数额。如果你愿意偿还父亲的旧债,就不用受遗产实际价值的限制了。综上, “父债子还”的说法是不对的。
  
  有关非婚生子女债务问题,因为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不仅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而且还是第一顺位继承人。非婚生子女拥有了继承权,那么,非婚生子女是否偿还父母欠下的债务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相关规律界定非常严格,需要区分的情况也非常多,一般情况下个人难以界定,如果遇到此类事件,建议您咨询资深的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找到正确的思路,解决家庭纠纷的困扰,维护合法正当权益。
  
  
  
  
总结: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很大一部分人因为感情不合或者性格差异大而在结婚后选择了离婚,就造成了非婚生子女增多,尤其是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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