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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分类都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分类都有哪些?
  
  当建筑工地在施工的过程中,只要有不符合工程的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就会产生质量事故问题。“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所以,在建筑工程时就要保证质量。那么,国家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分类都有哪些?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一一介绍。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如按事故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后果、责任及处理方式等都可进行分类,以下介绍二种分类方法:
  
  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问题
  
  由于施工质量较差,不构成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称为一般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造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质量事故:
  
  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
  
  ②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者;
  
  ③超过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
  
  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工程的寿命,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4)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①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
  
  上;
  
  ②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③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⑤四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按事故的性质划分:
  
  (1)倒塌事故:指建筑物整体或局部倒塌;
  
  (2)开裂事故:包括砌体和混凝土结构开裂;
  
  (3)错位事故:包括建筑物方向、位置错误,结构构件尺寸、位置偏差过大,一级预埋件、预留洞(槽)等错位偏差事故;
  
  (4)地基工程事故:包括地基失稳或变形,斜坡失稳及人工地基等事故;
  
  (5)基础工程事故:包括基础错位、变形过大,基础混凝土孔洞、桩基础事故、箱形基础事故等。
  
  (6)变形事故:包括结构受力或施工工艺不当引起建筑结构出现倾斜、扭曲或过大的变形等事故;
  
  (7)结构或构件承载力能力不足事故:主要是指因承载力不足留下的隐患性事故,如混凝土结构中漏放或少放钢筋,钢结构中杆件连接达不到设计要求,虽未造成严重开裂或倒塌,但已留下隐患;
  
  (8)建筑功能事故:如屋面、墙面、地面、窗等部位渗漏,隔热或隔声功能达不到设计要求,装饰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等;
  
  (9)其他事故:塌方、滑坡、沉井下沉中的各类事故,如突沉、停沉、倾斜、扭转、超沉等。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分类可总分为两大类,然后再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事故的性质进行一一细分。当然,影响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还有很多,因此要从中吸取教训,总结出经验,用措施来应对不断发生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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