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和一些不法分子寻恤滋事有关,这些人在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坏的作用。打击这种犯罪活动,是人民法院的责任。为了更好的惩治犯罪,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那么,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什么?下面我们给您具体做个介绍。
  
  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寻恤滋事犯罪活动影响社会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的合法权益,应该严厉打击。在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重新明确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寻恤滋事犯罪的加重情节等。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构成本罪的,量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结: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什么?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和一些不法分子寻恤滋事有关,这些人在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坏的作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单罚制与双罚制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在不断崛起,企业的运行和建立都是要遵循一定的规范的,如果触犯了法规也将会收到相应的处罚,单罚制与双罚制的处罚原则......


·一、对员工来说辞职和辞退哪个更有利?
      一、对员工来说辞职和辞退哪个更有利?对员工来说辞职和辞退是不同的两种情况,并没有哪种情况更有利的说法。辞退员工是需要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赔偿的,但员工自动离职是不需要公司进行......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钱,可以向公司要钱吗?
      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应当予以支持。(1)应当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出借......


·分公司营业执照申请是怎样的
      许多时候,公司为了扩展业务,扩大经营范围的需要,会在别的城市开设分公司进行业务经营。众所周知,开设分工是是需要申请营业执照的,这样才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分公司......


·员工工伤鉴定费用是多少?
      许多职业的员工容易在工作中受工伤,如建筑工人、机械厂工人、化工厂职员等等,当因工作而误伤时,许多人不了解相关法律,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得到相应的赔偿,而人们往往不会选择雇用......


·多少
      多少算是高利贷利率,利率多少算高利贷我们知道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往往只有一线之隔,这里的“一线”,其实也就是约定的借贷利率。那么实践中,多少算高利贷利率呢?而高利贷的利息又该如何来计算?......


最高院关于寻衅滋事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