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多少应予以立案?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其实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国家工作人员。而此时实施了相关的行为之后,还要达到了一定数额标准,那么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那究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多少应予以立案呢?若你不清楚的话,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多少应予以立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刑法第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犯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经过上文的讲解,您应该知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多少应予以立案了吧。从相关规定中了解到,一般在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时候,如果数额达到了30万元的,那么就会被依法定罪,之后再结合实际的犯罪数额、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罚。
  
  
  
总结: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其实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国家工作人员。而此时实施了相关的行为之后,还要达到了一定数额标准,那么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新婚姻法关于家暴的定义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关于家暴的定义是怎样的?1、新《婚姻法》之中并没有关于家暴的定义性的规定,只是在法条之中有阐述存家庭暴力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婚姻行为,也是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的一种条件。2、实施家庭暴......


·江西省农田保护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收土地要进行统一规划,需要给被征地的人员一定的补偿,包括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等,具体还要根据土地的类型以及接下来的用途确定补偿的费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我......


·河南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有几种?
      现在我们国家的公司和企业非常的多,对于公司和企业的管理也是非常的麻烦,以为公司和企业的种类和大小都是不同的。但是我们国家对于企业和公司是有着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也......


·企业破产清算所得时间是多久,其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所得时间是多久,其清算程序是怎样的?一、企业破产清算所得时间是多久?按照我国目前《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生活中人们对于自己不认同或者不满意的事件会提出异议;同样的,我们都知道人们如果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也可以提出异议。那......


·婚后债务离婚后谁承担
      婚后债务离婚后谁承担一、婚后债务离婚后谁承担目前婚姻案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而每一婚姻案件中几乎都会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对离婚后债务承担的具体处理办法作出介绍: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多少应予以立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