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若经济市场上存在垄断行为,将会使得社会经济秩序遭到破坏,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故而此种现象是比较严重的,故而我国立法机关反对垄断行为,在发现垄断现象之后,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审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一)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 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 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二、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
  
  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必须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甲就属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而如果是甲的父亲向法院起诉那就不可以了,因为张某并没有借其父亲的钱。如果甲有事确实不能亲自到法院起诉,可以委托父亲或其他亲属到法院起诉,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三、有明确的被告
  
  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在甲案件中,被告应当是张某本人。而不应该将被告列为张某的家人。当然,如果有证据证实张某借钱是用于家庭开支,也可以将张某和其妻子列为共同被告。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在甲案件中,甲的诉讼请求应当是:“判令被告张某归还借款1000元及延期给付的利息。
  
  五、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
  
  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就甲案件而言,应当提供的材料有:诉状2份、知道张某借其钱的证人书面证言两份、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对于所有的材料,均应当统一使用a4(210×297mm)规格的纸张。
  
  设定这些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得民事权益得到刚好的保障,故而对于民事主体,在发现民事侵权现象之后,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向当地的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总结: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若经济市场上存在垄断行为,将会使得社会经济秩序遭到破坏,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故而此种现象是比较严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刑诉法解除冻结条款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如果说在整个侦查的过程活动当中,如果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着一些犯罪行为,并且有相应的证据,那么是可以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转移的程序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转移的程序是什么?(一)提审和报请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权决定由本院审理。报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特殊原因......


·怎样界定夫妻个人债务?
      怎样界定夫妻个人债务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法律上确立......


·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多久
      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多久1、二手房已使用的年限与贷款年限的和不能超过30年。2、二手房的房龄不能超过15年。3、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土地使用的到期年限4、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的年龄之和不得......


·疫情期间辞退员工怎么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规定:对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包括......


·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会被加刑吗
      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会被加刑吗行为人犯本罪,应依其具体情形承担如下处罚:1、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