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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限制代理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关于限制代理是怎么规定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1、《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诉讼哪些人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由此得知,关于限制代理也是要分不同情况的。比如代理人已经没有代理资格,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被代理人死亡的等这些情况,代理人的代理职权都会受到限制。而且双方的代理合同当中,一定要明确的交代清楚代理人的权限问题,超出代理权限的一些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是需要有代理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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