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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按照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按照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一、监护人按照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承担原则: 被监护人无独立财产的,由监护人全部承担,但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2,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补充性连带责任
  
  3,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监护人不明时
  
  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
  
  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
  
  6,单位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
  
  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
  
  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
  
  7,18周岁的变通
  
  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侵权时已满18周岁,原则上由本人承担,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要知道,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分为了两方面,即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财产监护方面,主要表现为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赋予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因而在非出于被监护人利益考虑的情况下,监护人处分了被监护人财产的,则会对被监护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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