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适用标准有哪些

  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适用标准有哪些自从上世纪末以来,国家在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改变,我国自从给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后,优势证据规则也就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给您讲解一下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适用标准有哪些。一、优势证据规则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二、优势证据规则的确立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以往审判实践中对于盲目追求“客观真实”所造成的教训,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据予以确认。据此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可以被界定为“明显优势”。法院根据“明显优势”来判断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的相互矛盾的证据,这一裁判准则即为“优势证据规则”。三、适用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基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借助证据以及有关证明方式在内心深处所获得的确信程度或定案尺度。“证明标准”这一概念,在我国有时被学者称之为“证明任务”或“证明要求”。优势证明运用实用标准,也是一种就确定案件事实的盖然性而言,其中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在法官的内心深处所呈现的可能性要大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所能够支持的可能性,即可在诉讼上形成一种优势的证明状态。《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所谓的盖然性即是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在理论上,作为这种优势证明状态体现的便是,51%的可能性大于49%的不可能性,即可构成这种优势证明状态的最低标准;而99%的可能性大于1%的不可能性视为构成这种证明优势的最高标准。这种最低证明标准又称为简单的优势证明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当中得以采用这样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的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理论上,对于某一案件事实的确定,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法官的心证上呈现出了70%至80%以上的可能性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反证据便形成了一种证明状态的显著优势,法官即可适用这种标准判案。您一定要对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适用标准做到心中有数,虽然国际上很多国家在诉讼里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已经有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是我国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规则是最近一些年才确立起来,您在实际具体运用中一定要拿捏好尺度。
总结: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适用标准有哪些自从上世纪末以来,国家在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改变,我国自从给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到哪里起诉?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到哪里起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


·童工个人使用有哪些处罚措施
      您对于童工都有所耳闻,报纸或者网上也曾报道过,无论是工厂还是个人雇佣童工都是违法的,童工个人使用也是严重损害了童工的基本的权利和身体以及身心健康,对童工的身心发展构成潜在的威胁。因......


·郑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郑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郑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一、拆迁和补偿的原则1、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


·破产逃债包括了哪些情形 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一些企业借资产重
      破产逃债包括了哪些情形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为由将原单位全部资产和资金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单位名存实亡,还有一些企业借资产重组之名将原公司划分为若干小公司,债权债......


·犯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处罚
      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处罚?达到了故意伤害的定罪标准,满足构成故意伤害主客观要件,依据主观恶意和客观结果的程度不同,量刑标准也不一。具体来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


·怎么认定盗窃罪
      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说,个人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就可以成立盗窃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


优势证据规则的运用适用标准有哪些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