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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哪些是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哪些是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三种情况:
  
  (1)受害的公民本人。受害的公民本人是行政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当然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受继承顺序的限制,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行使请求权的,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逾越行使请求权。关于继承顺序,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指上述继承人之外与死亡的公民具有抚养或者被抚养关系的亲属。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这里所说的“亲属”不仅包括自然血亲,而且包括姻亲,还包括拟制亲属。
  
  (3)受害公民为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
  
  2.法人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人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有两种情况:
  
  第一,受害的法人。即其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第二,受害的法人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赔偿请求人。
  
  严格来说,行政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国家,而导致损害发生的行政机关仅仅是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给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费,一般也是从列入各级政府财政中给付,当然这个赔偿费最终还是从国库中支出的。而在赔偿的时候一般是适用《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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