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维护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维护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侵害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没有准确的规定,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此种情形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二是精神损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侵犯名誉权的诉讼流程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应该说法官在判定名誉权侵权赔偿标准的时候,基本上也是法官个人根据这些因素自由裁定的。而且被侵权人在维护自身领域的过程中,肯定会指出一些必要的维权成本,但最主要的律师费用不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在确认赔偿标准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实际情况。
总结:维护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维护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没有准确的规定,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
More>>
·在我国解除劳动合同遗失怎么办理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可能对于有些员工来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但是那些需要领取失业金和办理退休手续的这部分人员来说解除劳动合同书确是属于至关重要的书面凭证的。不过谁都有可能一不小心就......
·登记再婚会不会收走离婚证
登记再婚会不会收走离婚证再婚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同时将离婚证交回发证机关,但有的只会给离婚证上盖章或是离婚时出示,不会收回。二、再婚还需要婚检吗再婚登记和第一次结婚登记......
·在什么情况下可监外执行?
在什么情况下可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法院判决不准起诉婚姻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法院判决不准起诉婚姻无效的原因是什么?不准起诉婚姻无效就是属于没有在无效婚姻的范围之内。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检察院批捕以后公安还能取保吗?
一、检察院批捕以后公安还能取保吗?检察院批捕以后不能向公安机关取保,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
·双方协议书债权债务如何书写?
双方协议书债权债务如何书写?债权债务,自然逃脱不了一个债字。债就是欠钱的意思,一个人欠另一个人多少钱,欠钱方就是债务人,出钱方就是债权人。债权人拥有向债务人索要债款的权利。但是如......
维护名誉权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