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父母双方出资离婚后房产分割方式是什么?

  父母双方出资离婚后房产分割方式是什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一般是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事先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第7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其一,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婚后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下,不应适用该规定而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二,购买不动产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可能出于子女单位能够报销相关物业费、暖气费等原因,也有的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遗产税等问题,将父母自己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实际上并无赠与子女的意思表示。父母挂子女之名购房,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但实际是父母本身的财产,没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这些没有“为子女”意思的情况,房产还是属于父母财产。父母双方进行出资购买房产,给予子女夫妻双方进行居住,但是如果夫妻双方进行离婚的话,一般来说是不进行相关分割的,如果是父母出资并且由子女进行还贷的话,那么还贷的金额可以作为离婚共同财产来进行相关分割,另外一方可以赔偿其还贷的金额。
  
  
  
总结:父母双方出资离婚后房产分割方式是什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More>>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赔偿是怎样的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的赔偿是怎样的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法律中规定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具备上述......


·一、关于执行未负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关于执行未负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只有在确定夫妻双方同为债务人的情形才可以行未负债夫妻一方的财产。“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中(参见高执研:“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二)”,载《......


·遗嘱的有效形式
      遗嘱的有效形式《继承法》第十七条就遗嘱的有效形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


·买房的注意事项——尽量回避问题开发商的期房
      买房的注意事项——尽量回避问题开发商的期房目前大部分开发商资金链状况还是比较安全的。但近段时间以来,关于各个楼盘延期交房或者交房质量问题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对于某些盲目扩张以及实力......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什么?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


·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哪些财产
      离婚后财产纠纷涉及哪些财产1、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性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


父母双方出资离婚后房产分割方式是什么?
德本律师
专业 诚信 高效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德本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